履行适当性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今年7月1日,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落实《办法》精神,各行业协会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指引,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也在过去半年的缓冲期内如火如荼地开展有关适当性管理的学习,建立和完善适当性管理机制并进行模拟操练。
投资者适当性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
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可追溯到20世纪早期的美国,由美国证券业自律组织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提出,经由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5反欺诈条款、纽约交易所(NYSE)405规则、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2111规则, 进一步发展为法律规则。
2009年5月15日,FINRA提出将证券经纪商“适当性”及“了解你的客户”义务纳入2111综合手册(2012年7月9日生效),形成了融合先前NASD及NYSE规则中适当性义务内容的FINRA新规则,并要求经纪商尽勤勉义务以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确定投资对投资者的适当性。
投资者适当性核心内容有两点:“了解你的客户”并“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特定客户”,将“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结合起来同等看重,强调“卖者有责”。
《指引》多维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期协根据《办法》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简称《指引》)。《指引》对期货投资者的分类、风险评估、适当性匹配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进行了全方位规范,多维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合理的分类及风险评估机制。《指引》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的统一特点并结合行业实际,将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划分为五级。中期协制定了期货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期货经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最终形成符合监管要求、市场需求及期货经纪机构自身特点的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
合理的适当性匹配原则。《办法》和《指引》明确了期货产品和服务的分级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了清晰严格的产品分级体系和适当性匹配原则。
充分的风险提示和留痕机制。《办法》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指引》落实《办法》精神,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指引。充分的风险告知、警示、完善的留痕机制以及回访、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监督问责等机制的有效结合,有利于期货经营机构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保障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少期货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的金融服务纠纷,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和谐、繁荣发展。
履行适当性义务是对资本市场负责的体现
《办法》在明确证券期货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明确经营机构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的“应当为”时,也明确了经营机构因其违反《办法》而应受到的处罚,体现了义务和责任的充分统一,是一部有力量的规章,是充分体现“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精神的一部有“牙齿”的规章。《指引》开篇明确提出了期货经营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的适当性责任,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的自查、监督问责、纠纷处理以及自律管理责任。
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是解决“不能卖的问题”,不是“不能买的问题”。它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利,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经营机构承担金融服务责任的必然要求,是对投资者负责、对资本市场负责的体现。(作者:许丹良 来源: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