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未向投资者揭示风险需承担什么责任?
期货市场是高收益、高风险的经济领域。投资者仅是受到期货市场的高收益的吸引而投资于期货市场,忽视期货市场高风险的一面以及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是不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信心的。从期货公司来讲,往往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例如为了吸揽投资者、增加收入,可能会过多宣传入市的好处,而忽略了主动提醒投资者不要轻易入市。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规定对期货投资者入市前必须进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以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世界各国一般都在期货交易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对可能委托自己代为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必须首先提示期货市场的高风险。这已成为各国期货交易法律法规保护期货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措施。例如,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期货公司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前必须向其说明期货市场的风险,并且要强调期货交易有高风险,否则即违反CFTC规则,并被视为美国期货交易法第4条所规定的欺诈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在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期货公司未提请投资者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投资者签字或盖章,明确已阅读并清楚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由于期货市场建立时间较短,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淡薄,部分期货公司以单纯盈利为目的,有意无意忽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在市场试点阶段确实引发了部分问题。为此,监管部门在立法上对经纪公司的风险揭示义务进行了强制规定,要求经纪公司在投资者开户前,必须向其出示并由投资者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如投资者没有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如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投资者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等等。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投资者出示风险说明书,经投资者签字确认后,与投资者签订书面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各期货公司必须根据该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印制《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投资者说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