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能源中心为准。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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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客户 |
1、交割意向表 |
|
1、交割意向表 |
2、交割手续费表 |
|
2、交割手续费表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境内企业) |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境内企业) |
4、交割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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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割授权委托书 |
5、交割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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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
6、开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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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买方或卖方客户未申请能源中心电子仓单系统的需要提前办理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手续,已有能源中心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需确保交割期间正常使用,以免影响交割业务。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及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保税仓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1000桶(1手),但入出库最小数量20万桶。
交割月前一个月限仓 :50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前一个月限仓,需在该合约交割月份前第四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申请临近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能源中心审批结果为准。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
买方客户 |
卖方客户 |
最后交易日前 |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办理商品入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
最后交易日 |
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
收市前提交仓单 |
第一交割日 |
扣交割手续费 |
①扣交割手续费 ②释放交割保证金 |
第二交割日 |
①扣交割货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
开票并邮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
第三交割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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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发票则重新扣交割保证金 ②结算后收取交割货款 |
第四、五交割日 |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发票 |
|
1、原油交割货款币种为人民币。境内买方客户只能支付人民币;境外买方客户可以支付人民币或者美元,若采用美元支付的由期货公司根据监管规则换汇成人民币支付给对方。
2、卖方客户收取的货款币种,境内客户为人民币;境外客户可以选择收取人民币或者美元,若收取美元的由期货公司根据监管规则换汇成美元。
3、最后交易日卖方客户提交的仓单需为仓储费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标准仓单。
4、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货上海分公司未收到卖方开具的交割发票,则重新扣除交割保证金,该交割保证金收到发票后清退。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卖方期货公司 → 能源中心 → 买方期货公司 → 买方客户
原油交割结算时的发票开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能源中心规定发票。
能源中心向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向卖方期货公司收取发票。期货公司接受委托结算的,买方期货公司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开具发票,向能源中心收取发票;卖方期货公司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收取发票。
卖方期货公司应当在最后交割日15:00前将发票交至能源中心。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应当缴纳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的,每天应当缴纳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为不交发票,应当缴纳货款金额15%的违约金。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商品:
原油不实行商品注册管理,原油期货可交割油种、品质及升贴水标准具体名单见能源中心网站:http://www.ine.cn/news/notice/3033.html
交割品质: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能源中心另行规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交割油种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合约所称的原油,是指从地下天然油藏直接开采得到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或其天然形式的混合。
交割商品的入库及存放要求:
1、办理入库的原油应当是原油原产地装运港起运或者经现货备案已存放在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的原油,且在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与其他油品调和。指定交割仓库同一个保税油罐内不得混装不同交割油种的原油。
现货备案是指,符合原油期货实物交割有关规定的原油,由货主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期货原油入库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以现货形式独立存放于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数据,并经能源中心同意的过程。
2、现货备案的原油尚未生成标准仓单,不占用期货核定库容,可以经入库申报后,按照要求生成标准仓单。除能源中心同意外,货主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办理现货备案原油的入库申报,无需交纳入库申报押金。
3、现货备案的原油进入现货市场流通前,货主应当撤销备案。撤销备案后的原油不能再次办理现货备案。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原油入库生成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单和原产地证明、海关入库核准单证等相关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实验证。原油保税标准仓单不设有效期。
计量、损耗及溢短结算:
1、原油入出库时的数量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指定交割仓库岸罐计量的原油净体积桶数为准。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能源中心规定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
原油净体积桶数的计算公式为:
原油净体积桶数=原油毛体积桶数× (1-水杂百分数)
原油毛体积桶数=原油总计量体积-明水体积
2、原油的入出库损耗补偿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库货主补偿指定交割仓库,并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入库损耗补偿=原油保税标准仓单签发数量×0.6‰×(原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出库损耗补偿=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原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3、原油入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证书与保税标准仓单生成数量的差为溢短。入库时原油溢短数量不超过入库申报数量的±2%。在允许的溢短范围内,原油入库时按四舍五入法生成整千桶数的保税标准仓单。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入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原油溢短数量×(原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出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证书与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数量的差为溢短。出库时原油溢短数量不超过±2%。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原油溢短数量×(原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质检规定: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出库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检验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取样。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交割仓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交割商品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指定质检机构:
指定质检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人 |
业务电话 |
业务传真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 号三元大厦17层 |
陈宏 |
010-84603658 13801063685 |
010-84603183 |
顾晨 |
010-84603548
13810060886
|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世纪裕惠大厦16层 |
陈舟 |
0574-89070154 13306678519 |
0574-87777875 |
赵琦 |
0755-26392411 13821643138 |
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开发区桂桥路1201号T52-3-2楼北 |
关联军 |
0574-87836578 13306668721 |
0574-87840759 |
张建 |
0532-58715778 13869863179 |
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 号 |
张继东 |
021-67120903 13918256560 |
021-67120902 |
李晨 |
021-38620750 13331978879 |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交割违约的处理:
1、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2、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能源中心在判定违约的下一交易日16:30以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通知违约方和守约方。
4、一方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数量乘以交易单位乘以交割结算价后的20%作为违约金,能源中心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5、买方、卖方均违约的,能源中心按照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收取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6、终止交割后,能源中心的担保责任终止。
7、期货公司、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在实物交割环节蓄意违约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8、发生违约行为的期货公司、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9、买方或者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产生交割纠纷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及时通知能源中心。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六、交割结算价
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原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
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是保税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仓储费(元桶/天) |
0.4
|
入库申报押金(元/桶) |
1.5 |
港务费、港建费、码头装卸费等由有关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能源中心为准。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1、交割意向表
1、交割意向表
2、交割手续费表
2、交割手续费表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境内企业)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境内企业)
4、交割授权委托书
4、交割授权委托书
5、交割货款
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6、开票资料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买方或卖方客户未申请能源中心电子仓单系统的需要提前办理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手续,已有能源中心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需确保交割期间正常使用,以免影响交割业务。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及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保税仓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1000桶(1手),但入出库最小数量20万桶。
交割月前一个月限仓 :50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前一个月限仓,需在该合约交割月份前第四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申请临近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能源中心审批结果为准。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最后交易日前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办理商品入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最后交易日
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收市前提交仓单
第一交割日
扣交割手续费
①扣交割手续费
②释放交割保证金
第二交割日
①扣交割货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开票并邮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第三交割日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发票则重新扣交割保证金
②结算后收取交割货款
第四、五交割日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发票
1、原油交割货款币种为人民币。境内买方客户只能支付人民币;境外买方客户可以支付人民币或者美元,若采用美元支付的由期货公司根据监管规则换汇成人民币支付给对方。
2、卖方客户收取的货款币种,境内客户为人民币;境外客户可以选择收取人民币或者美元,若收取美元的由期货公司根据监管规则换汇成美元。
3、最后交易日卖方客户提交的仓单需为仓储费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标准仓单。
4、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货上海分公司未收到卖方开具的交割发票,则重新扣除交割保证金,该交割保证金收到发票后清退。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卖方期货公司 → 能源中心 → 买方期货公司 → 买方客户
原油交割结算时的发票开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能源中心规定发票。
能源中心向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向卖方期货公司收取发票。期货公司接受委托结算的,买方期货公司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开具发票,向能源中心收取发票;卖方期货公司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收取发票。
卖方期货公司应当在最后交割日15:00前将发票交至能源中心。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应当缴纳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的,每天应当缴纳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为不交发票,应当缴纳货款金额15%的违约金。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商品:
原油不实行商品注册管理,原油期货可交割油种、品质及升贴水标准具体名单见能源中心网站:http://www.ine.cn/news/notice/3033.html
交割品质: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能源中心另行规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交割油种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合约所称的原油,是指从地下天然油藏直接开采得到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或其天然形式的混合。
交割商品的入库及存放要求:
1、办理入库的原油应当是原油原产地装运港起运或者经现货备案已存放在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的原油,且在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与其他油品调和。指定交割仓库同一个保税油罐内不得混装不同交割油种的原油。
现货备案是指,符合原油期货实物交割有关规定的原油,由货主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期货原油入库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以现货形式独立存放于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数据,并经能源中心同意的过程。
2、现货备案的原油尚未生成标准仓单,不占用期货核定库容,可以经入库申报后,按照要求生成标准仓单。除能源中心同意外,货主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办理现货备案原油的入库申报,无需交纳入库申报押金。
3、现货备案的原油进入现货市场流通前,货主应当撤销备案。撤销备案后的原油不能再次办理现货备案。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原油入库生成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单和原产地证明、海关入库核准单证等相关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实验证。原油保税标准仓单不设有效期。
计量、损耗及溢短结算:
1、原油入出库时的数量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指定交割仓库岸罐计量的原油净体积桶数为准。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能源中心规定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
原油净体积桶数的计算公式为:
原油净体积桶数=原油毛体积桶数× (1-水杂百分数)
原油毛体积桶数=原油总计量体积-明水体积
2、原油的入出库损耗补偿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库货主补偿指定交割仓库,并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入库损耗补偿=原油保税标准仓单签发数量×0.6‰×(原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出库损耗补偿=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原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3、原油入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证书与保税标准仓单生成数量的差为溢短。入库时原油溢短数量不超过入库申报数量的±2%。在允许的溢短范围内,原油入库时按四舍五入法生成整千桶数的保税标准仓单。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入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原油溢短数量×(原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出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证书与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数量的差为溢短。出库时原油溢短数量不超过±2%。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原油溢短数量×(原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质检规定: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出库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检验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取样。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交割仓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交割商品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指定质检机构:
指定质检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人
业务电话
业务传真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 号三元大厦17层
陈宏
010-84603658
13801063685
010-84603183
顾晨
010-84603548
13810060886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世纪裕惠大厦16层
陈舟
0574-89070154
13306678519
0574-87777875
赵琦
0755-26392411
13821643138
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开发区桂桥路1201号T52-3-2楼北
关联军
0574-87836578
13306668721
0574-87840759
张建
0532-58715778
13869863179
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 号
张继东
021-67120903
13918256560
021-67120902
李晨
021-38620750
13331978879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交割违约的处理:
1、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2、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能源中心在判定违约的下一交易日16:30以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通知违约方和守约方。
4、一方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数量乘以交易单位乘以交割结算价后的20%作为违约金,能源中心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5、买方、卖方均违约的,能源中心按照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收取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6、终止交割后,能源中心的担保责任终止。
7、期货公司、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在实物交割环节蓄意违约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8、发生违约行为的期货公司、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9、买方或者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产生交割纠纷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及时通知能源中心。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六、交割结算价
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原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
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是保税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仓储费(元桶/天)
入库申报押金(元/桶)
1.5
港务费、港建费、码头装卸费等由有关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