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上期所为准。
适用于镍2011合约之前的合约,自2011合约起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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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客户 |
1、交割意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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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割意向表 |
2、交割手续费表 |
|
2、交割手续费表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
4、交割授权委托书 |
|
4、交割授权委托书 |
5、交割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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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
6、开票资料 |
|
|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买方或卖方客户未申请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需要提前办理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手续,已有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需确保交割期间正常使用,以免影响交割业务。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及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6吨(6手)。
交割月限仓 :60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限仓,需在该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申请临近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上期所审批结果为准。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
买方客户 |
卖方客户 |
临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办理商品入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
最后交易日 |
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
收市前提交仓单 |
第一交割日 |
扣交割手续费 |
①扣交割手续费 ②释放交割保证金 |
第二交割日 |
①扣交割货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
开票并邮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
第三交割日 |
|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发票则重新扣交割保证金 ②结算后收取交割货款 |
第四、五交割日 |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发票 |
|
1、最后交易日卖方客户提交的仓单需为仓储费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标准仓单。
2、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货上海分公司未收到卖方开具的交割发票,则重新扣除交割保证金,该交割保证金收到发票后清退。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卖方期货公司 → 上期所 → 买方期货公司 → 买方客户
镍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客户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卖方期货公司向上期所开具发票,上期所向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买方期货公司向买方客户开具发票。
卖方期货公司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上期所。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上期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品牌商品。
镍注册品牌汇总参考上期所网站:http://www.shfe.com.cn/products/ni/attach/911331550.html
交割品级:
标准品:电解镍,符合国标GB/T 6516-2010Ni9996规定,其中镍和钴的总含量不小于99.96%。
替代品:电解镍,符合国标GB/T 6516-2010 Ni9999规定,其中镍和钴的总含量不小于99.99%;或符合ASTM B39-79(2013)规定,其中镍的含量不小于99.8%。
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电解镍,应当符合国标GB/T 6516-2010 Ni9996规定,其中镍和钴的总含量不小于99.96%。
2、交割的电解镍应当为板状。
3、每一仓单的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仓单的电解镍,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电解镍,应当是上期所注册的品牌,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应当由上期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交割商品的包装:
1、每一交割单位的电解镍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2、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上期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上期所另行发布。
溢短和磅差: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电解镍的重量为6吨,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
质量异议处理:
镍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上期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上期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上期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指定质检机构: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
张依民(上海) |
021-50270298 |
13501905800 |
陈宏 |
010-84603658 |
13916331487 |
顾 晨(北京) |
010-84603548 |
13810060886 |
上海中储材料检验有限公司 |
宋益华 |
021-64174564 |
13585515287 |
朱宝珠 |
|
13311671069 |
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
郅惠博 |
021-38620642 |
13636512268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东质检中心 |
朱冬霞 |
021-56640165 |
13512154057 |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交割违约的处理:
1、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2、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上期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4、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上期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5、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上期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6、终止交割后,上期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7、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上期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六、交割结算价
镍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仓储费(元/吨*天) |
1.25(库房) |
入库费(元/吨) |
35(专用线) |
30(非箱式车辆自送自送) |
40(箱式车自送(包括集装箱车辆)) |
出库费(元/吨) |
35(专用线) |
25(非箱式车辆自提) |
35(箱式车辆自提(包括集装箱车辆)) |
代办车皮申请(元/吨) |
5 |
代办提运(元/吨) |
2 |
打包费(元/吨) |
40 |
过户费(元/吨) |
3 |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上期所为准。
适用于镍2011合约之前的合约,自2011合约起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1、交割意向表
1、交割意向表
2、交割手续费表
2、交割手续费表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4、交割授权委托书
4、交割授权委托书
5、交割货款
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6、开票资料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买方或卖方客户未申请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需要提前办理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手续,已有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需确保交割期间正常使用,以免影响交割业务。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及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6吨(6手)。
交割月限仓 :60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限仓,需在该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申请临近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上期所审批结果为准。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临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办理商品入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最后交易日
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收市前提交仓单
第一交割日
扣交割手续费
①扣交割手续费
②释放交割保证金
第二交割日
①扣交割货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开票并邮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第三交割日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发票则重新扣交割保证金
②结算后收取交割货款
第四、五交割日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发票
1、最后交易日卖方客户提交的仓单需为仓储费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标准仓单。
2、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货上海分公司未收到卖方开具的交割发票,则重新扣除交割保证金,该交割保证金收到发票后清退。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卖方期货公司 → 上期所 → 买方期货公司 → 买方客户
镍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客户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卖方期货公司向上期所开具发票,上期所向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买方期货公司向买方客户开具发票。
卖方期货公司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上期所。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上期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品牌商品。
镍注册品牌汇总参考上期所网站:http://www.shfe.com.cn/products/ni/attach/911331550.html
交割品级:
标准品:电解镍,符合国标GB/T 6516-2010Ni9996规定,其中镍和钴的总含量不小于99.96%。
替代品:电解镍,符合国标GB/T 6516-2010 Ni9999规定,其中镍和钴的总含量不小于99.99%;或符合ASTM B39-79(2013)规定,其中镍的含量不小于99.8%。
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电解镍,应当符合国标GB/T 6516-2010 Ni9996规定,其中镍和钴的总含量不小于99.96%。
2、交割的电解镍应当为板状。
3、每一仓单的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仓单的电解镍,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电解镍,应当是上期所注册的品牌,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应当由上期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交割商品的包装:
1、每一交割单位的电解镍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2、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上期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上期所另行发布。
溢短和磅差: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电解镍的重量为6吨,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
质量异议处理:
镍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上期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上期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上期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指定质检机构: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张依民(上海)
021-50270298
13501905800
陈宏
010-84603658
13916331487
顾 晨(北京)
010-84603548
13810060886
上海中储材料检验有限公司
宋益华
021-64174564
13585515287
朱宝珠
13311671069
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郅惠博
021-38620642
13636512268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东质检中心
朱冬霞
021-56640165
13512154057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交割违约的处理:
1、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2、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上期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4、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上期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5、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上期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6、终止交割后,上期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7、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上期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六、交割结算价
镍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仓储费(元/吨*天)
1.25(库房)
入库费(元/吨)
35(专用线)
30(非箱式车辆自送自送)
40(箱式车自送(包括集装箱车辆))
出库费(元/吨)
35(专用线)
25(非箱式车辆自提)
35(箱式车辆自提(包括集装箱车辆))
代办车皮申请(元/吨)
5
代办提运(元/吨)
2
打包费(元/吨)
40
过户费(元/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