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交易所为准。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
|
卖方客户 |
1、交割意向表 |
|
1、交割意向表 |
2、交割手续费表 |
|
2、交割手续费表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
4、交割授权委托书 |
|
4、交割授权委托书 |
5、交割货款 |
|
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
6、开票资料 |
|
|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参与黄金期货交割的客户需要符合并提供黄金相关资质材料。
买方或卖方客户未申请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需要提前办理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手续,已有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需确保交割期间正常使用,以免影响交割业务。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及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3000克(3手)。
交割月限仓 :90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限仓,需在该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申请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交易所审批结果为准。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
买方客户 |
卖方客户 |
临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办理商品入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
最后交易日 |
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
收市前提交仓单 |
第一日交割日 |
扣交割手续费 |
①扣交割手续费 ②释放交割保证金 |
第二日交割日 |
①扣交割货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
开票并邮寄公司在上期所出市代表转交上期所 |
第三日交割日 |
|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发票则重新扣交割保证金 ②结算后收取交割货款 |
第四、五交割日 |
交割完成后收取上期所出市代表转交的上期所发票 |
|
1、最后交易日卖方客户提交的仓单需为仓储费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标准仓单。
2、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货上海分公司未收到卖方开具的交割发票,则重新扣除交割保证金,该交割保证金收到发票后清退。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上期所 → 买方客户
黄金交割开具普通发票。由卖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给上期所,上期所开《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给买方客户,并向卖方客户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客户与交易所间的发票和单据传递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
卖方客户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发票交至交易所。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注册品牌名单:http://www.shfe.com.cn/products/au/attach/911326840.html
供货商或精炼厂名单:http://www.shfe.com.cn/products/au/attach/911326841.html
交割品级:
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金含量不低于99.95%。
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还应符合下表规定:
牌号 |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Au 不小于 |
杂质含量 不大于 |
Ag |
Cu |
Fe |
Pb |
Bi |
Sb |
总和 |
Au99.99 |
99.99 |
0.005 |
0.002 |
0.002 |
0.001 |
0.002 |
0.001 |
0.01 |
Au99.95 |
99.95 |
0.020 |
0.015 |
0.003 |
0.003 |
0.002 |
0.002 |
0.05 |
其他规定按GB/T4134-2003标准要求。
3、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4、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交割商品的包装:
每块金锭用干净纸或塑料膜包好,采用木箱或塑料箱包装。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污染产品。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国产金锭: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
进口金锭:生产企业的相应质量证明。
入库规定:
1、国产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2、进口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相应的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3、同一库内现货金锭转做标准仓单,应当提供由该批金锭相应生产厂方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4、指定交割金库应对到库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重)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核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对金锭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3000克的金锭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标识毛重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进口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金锭标识和相应质量证明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3000克的金锭毛重以指定交割金库的复磅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5、同一批次金锭作为期货入库注册仓单只能一次,已办理过仓单注销的金锭不能再次作为期货入库注册仓单。
计量和溢短:
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出入库溢短结算规定:
1、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仓单金锭的纯重与仓单标准重量(纯重)的差为溢短。差额为正数的称为正溢短,差额为负数的称为负溢短。上期所分别在溢短结算日(即金锭入库时的仓单生效日或出库时的发货通知日)对溢短进行结算。
金锭纯重=金锭毛重×金含量。
溢短=金锭纯重-仓单标准重量(纯重)。
2、入库溢短结算:黄金的入库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期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1)入库溢短相关票据:正溢短由黄金存入企业向上期所开具普通发票;负溢短由上期所向黄金存入企业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
(2)入库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3、黄金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1)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客户(提货方)将持有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期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正溢短由上期所向提货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2)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期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并由上期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期货公司或客户提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按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和提货数量,代上期所向期货公司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上期所留存。对提货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4、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
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增值税税率。
质检规定:
若提货方对交割金锭的质量数(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交割金库内实物交收时当场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金锭进行现场取样和数(重)量检验。
交割金锭的质量和数(重)量以检验机构报告为准。如发现质量或数(重)量问题,提货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质量数(重)量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提货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未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金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金锭质量数(重)量异议的申请。
根据检验结果,若质量数(重)量合格,则相关费用由提货方承担。若数(重)量或质量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
指定质检机构: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
陈宏 |
010-84603658 |
欧文兵 |
020-38290257 |
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 |
方名戍 |
021-64701390 |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卖方交付的金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交割违约的处理:
1、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2、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4、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交易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5、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6、终止交割后,交易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7、货主与指定交割金库就交收的金锭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六、交割结算价
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项 目 |
费用标准 |
入库费 |
2元/千克 |
出库费 |
2元/千克 |
入库调运费 |
0.04元/克 |
出库调运费 |
0.07元/克 |
仓储费 |
1.8元/千克•天 |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交易所为准。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1、交割意向表
1、交割意向表
2、交割手续费表
2、交割手续费表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4、交割授权委托书
4、交割授权委托书
5、交割货款
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6、开票资料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参与黄金期货交割的客户需要符合并提供黄金相关资质材料。
买方或卖方客户未申请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需要提前办理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手续,已有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需确保交割期间正常使用,以免影响交割业务。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及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3000克(3手)。
交割月限仓 :90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限仓,需在该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申请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交易所审批结果为准。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临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办理商品入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最后交易日
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收市前提交仓单
第一日交割日
扣交割手续费
①扣交割手续费
②释放交割保证金
第二日交割日
①扣交割货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开票并邮寄公司在上期所出市代表转交上期所
第三日交割日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发票则重新扣交割保证金
②结算后收取交割货款
第四、五交割日
交割完成后收取上期所出市代表转交的上期所发票
1、最后交易日卖方客户提交的仓单需为仓储费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标准仓单。
2、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货上海分公司未收到卖方开具的交割发票,则重新扣除交割保证金,该交割保证金收到发票后清退。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上期所 → 买方客户
黄金交割开具普通发票。由卖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给上期所,上期所开《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给买方客户,并向卖方客户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客户与交易所间的发票和单据传递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
卖方客户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发票交至交易所。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注册品牌名单:http://www.shfe.com.cn/products/au/attach/911326840.html
供货商或精炼厂名单:http://www.shfe.com.cn/products/au/attach/911326841.html
交割品级:
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金含量不低于99.95%。
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还应符合下表规定:
牌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Au
不小于
杂质含量 不大于
Ag
Cu
Fe
Pb
Bi
Sb
总和
Au99.99
99.99
0.005
0.002
0.002
0.001
0.002
0.001
0.01
Au99.95
99.95
0.020
0.015
0.003
0.003
0.002
0.002
0.05
其他规定按GB/T4134-2003标准要求。
3、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4、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交割商品的包装:
每块金锭用干净纸或塑料膜包好,采用木箱或塑料箱包装。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污染产品。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国产金锭: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
进口金锭:生产企业的相应质量证明。
入库规定:
1、国产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2、进口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相应的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3、同一库内现货金锭转做标准仓单,应当提供由该批金锭相应生产厂方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4、指定交割金库应对到库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重)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核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对金锭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3000克的金锭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标识毛重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进口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金锭标识和相应质量证明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3000克的金锭毛重以指定交割金库的复磅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5、同一批次金锭作为期货入库注册仓单只能一次,已办理过仓单注销的金锭不能再次作为期货入库注册仓单。
计量和溢短:
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出入库溢短结算规定:
1、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仓单金锭的纯重与仓单标准重量(纯重)的差为溢短。差额为正数的称为正溢短,差额为负数的称为负溢短。上期所分别在溢短结算日(即金锭入库时的仓单生效日或出库时的发货通知日)对溢短进行结算。
金锭纯重=金锭毛重×金含量。
溢短=金锭纯重-仓单标准重量(纯重)。
2、入库溢短结算:黄金的入库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期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1)入库溢短相关票据:正溢短由黄金存入企业向上期所开具普通发票;负溢短由上期所向黄金存入企业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
(2)入库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3、黄金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1)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客户(提货方)将持有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期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正溢短由上期所向提货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2)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期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并由上期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期货公司或客户提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按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和提货数量,代上期所向期货公司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上期所留存。对提货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4、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
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增值税税率。
质检规定:
若提货方对交割金锭的质量数(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交割金库内实物交收时当场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金锭进行现场取样和数(重)量检验。
交割金锭的质量和数(重)量以检验机构报告为准。如发现质量或数(重)量问题,提货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质量数(重)量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提货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未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金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金锭质量数(重)量异议的申请。
根据检验结果,若质量数(重)量合格,则相关费用由提货方承担。若数(重)量或质量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
指定质检机构: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陈宏
010-84603658
欧文兵
020-38290257
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
方名戍
021-64701390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卖方交付的金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交割违约的处理:
1、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2、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4、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交易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5、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6、终止交割后,交易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7、货主与指定交割金库就交收的金锭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六、交割结算价
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项 目
费用标准
入库费
2元/千克
出库费
2元/千克
入库调运费
0.04元/克
出库调运费
0.07元/克
仓储费
1.8元/千克•天